房屋性質需為單元住宅,面積大于60平方米,持房產證或者房屋備案證明、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孩子的出生醫(yī)學證明、小區(qū)物業(yè)出具的居住證明辦理即可。
嬰兒出生后30日以內,由嬰兒父親、母親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持以下材料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出生報戶需提供以下材料:1.《出生醫(yī)學證明》;2.父母一方居民戶口簿(集體戶口卡)、居民身份證;3.父母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
戶內成員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關系或者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戶的,應該提交居民戶口簿、分戶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相關材料,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1、《結婚證》;2、《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3、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調解書;4、房產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私有房屋產權證明、公房租賃使用證明。沒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可在原戶地址上增加“副×號”進行區(qū)分。
未滿16周歲公民首次申領。未滿16周歲公民首次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由申請人的監(jiān)護人,攜帶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和監(jiān)護人的法定有效證件,一起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公民首次申領。年滿16周歲公民首次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由本人攜帶居民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公民死亡后,申報義務人應當在1個月內,提交死亡公民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證明材料之一,在死亡公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注銷。1.公民死于醫(yī)療機構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學死亡證明(推斷)書》;2.公民非正常死亡的,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6.公民在家中自然死亡的,提交《醫(yī)學死亡(推斷)書》或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
公民遺失居民戶口簿的,應當由戶主或者戶內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證件及戶主委托書,提交書面補領申請,到公安派出所申報遺失和補發(fā)。
公民年滿18周歲申請變更姓名,應當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以下手續(xù):1.書面申請;2.本人戶口簿、身份證;未滿十八周歲需要變更姓名的,需提供以下手續(xù):1.監(jiān)護人書面申請;因父母離婚后再婚,將子女姓氏變更為繼父姓氏或繼母姓氏的,年滿18周歲的成年子女可以向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更改姓氏;未成年子女由父、母親和繼父或繼母三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后,共同向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更改子女姓氏。
公民要求在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等戶籍資料中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者監(jiān)護人申請,并提交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并正式使用過該姓名的證明材料,經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審批后辦理。
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狀況、服務處所、職業(yè)、身高、血型等戶口登記項目發(fā)生變化或者出現(xiàn)錯誤的,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更正。
辦理夫妻投靠戶口遷移需要向派出所提供以下手續(xù):1.書面申請;2.身份證、戶口簿;3.結婚證。